洛水政〔2014〕8号
各县(市)水利(水务)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农业取水许可,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26号)文件精神,现对全市范围内灌区取水进行初始水权确认,统一核发取水许可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放灌溉取水许可证以农牧林业灌溉为对象的灌区为主,可按水源分三种类型:一是以水库为供水水源的灌区,二是以江河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灌区,三是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井灌区。
二、灌区取水许可证按灌区、水利工程为单位发证,以管理单位确定取水权单位名称,其法定代表人为灌区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取水权单位可为具有监管性质的灌区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处(所)、水利工程管理所、水利站以及农村集体供水协会等。
三、为进一步科学管理灌区取水许可情况,市管灌区由局属相关单位负责、县管灌区由县(市)水利(水务)负责,统一组织填报《取水许可登记表》,科学确定有效灌溉面积,并按灌溉定额核定取水量。
四、市局水政水资源科会同农村水务科,组织专家审查《取水许可登记表》后,由市局负责审批发放市直管灌区、跨县灌区以及审批权限内的取水许可证,其他灌区取水许可证由县(市)水利(水务)局审批发放。
五、请各单位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取水许可登记表的填报,上报市局水政水资源科。8月底前完成取水许可证核发并录入全国取水许可台账系统。
附件:1. 洛阳市灌区取水情况登记汇总表.xls
2014年6月23日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