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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面对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的新课题,《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将为各地解决水行政执法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重要指导。

        记者采访了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陈大勇,就《意见》出台的背景、主要聚焦哪些实际问题以及今年水利部将在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方面开展哪些工作,进行了详细了解。
        问:《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答:《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回应地方水行政执法改革面临重点难点问题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中央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提出具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按照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政府部门执法主体责任,能由机关执法的不另设执法队伍,减少、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意见》回应地方水行政执法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地方强化水行政执法职能,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因势而动,乘势而上,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
        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围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提出具体任务要求。《意见》对各项任务要求予以细化落实。
        同时,出台《意见》也是解决水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各级水利部门扎实履职尽责,推动江河水事秩序明显好转。但当前水行政执法总体质量水平距离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仍有差距,特别是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实、水利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依然突出,影响水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设计。
        基于以上几点考虑,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水利部决定联合司法部出台文件加强指导。在《意见》出台过程中,我们征求了驻部纪检监察组,部内各司局、7个流域管理机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多次座谈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形成《意见》最终稿。
        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压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意见》给出了怎样的指导?
        答:《意见》明确了压实监管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是把某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合并到综合执法部门,但日常的行政检查、监管职责仍然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因此,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论是推动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还是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包括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地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然要依法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随着改革的深入,监管成为水行政管理越来越重要的抓手,《意见》规定,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在没有专职队伍的情况下,更要凝聚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力量,完善衔接协调机制,有效整合行政监管事项,细化监管职责和任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意见》明确,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许可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批复文件中明确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或属地监管责任;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地区,要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
        问:地方水行政执法队伍面临重大变革,专职执法队伍面临撤销,对提升水行政执法质效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意见》给出了哪些指导?
        答:必须明确的是,专职执法队伍撤销,不等于行政执法职责不存在了。从31个省级改革方案看,要么是职责全部回归机关,要么是将其中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因此,《意见》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职责要求配强水行政执法力量。专职执法队伍撤销后,需要整合全系统力量,除行政机关外,还要统筹用好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所属水资源、河湖、水库、水土保持、节水、建设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企)业单位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河湖管理单位、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注重发挥全系统作用,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精准防控。
        水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工作,对于水行政执法已经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地区,也只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不是全部的执法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同时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
        为解决衔接不畅、职责不清、能力不足等问题,《意见》明确,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现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的有机衔接。对于水事违法案件,在移送接收、处罚立案、结果反馈、协调监督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范围,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推动案件移送标准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业务指导责任,对于专业性强、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水行政执法事项,要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执法。
        问:重要水源地、重要敏感水域、重大水利工程事关国家水安全保障,《意见》对上述区域有没有特别规定?
        答:重要水源地、重要敏感水域、重大水利工程所在区域水行政执法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且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等特点。《意见》使用“鼓励”“探索”的提法,希望各地能够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执法任务安排执法力量。如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流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保障作出重要批示。为加强库区执法体制建设,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丹江口市将渔政综合执法大队、水政监察大队、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整合组建丹江口库区综合执法大队,对库区实行综合执法。总结丹江口水库综合执法实践经验,《意见》提出“鼓励在重要水源地、重要敏感水域、重大水利工程所在区域,探索组建专业的综合执法力量”。
        问:改革后,如何保障水利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给出了哪些指导?
        答:要促进水行政执法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意见》明确,要完善水行政执法标准规范。水利部将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流域本区域水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执法案卷和文书标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同时,要加强执法数字化建设,为水行政执法提质增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司法部正积极构建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国办印发的《行动计划》也对“加快推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系统与全国行政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拟在提升“2+N”智能业务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对接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数据汇集和互联互通。
        问:在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方面,政法司今年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答:政法司将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以出台《意见》和推动《意见》在各地落地见效为抓手,全面落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持续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水行政管理的有机衔接。
        同时,政法司将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大力推进水行政执法协作,继续联合最高检开展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积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建设。持续加大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全面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执法装备保障。强化数字赋能增效,不断提升河湖库、水资源、水工程、水土保持等领域执法智慧化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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