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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建设〔2022382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水利部修订了《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221024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年度为每年71日至次年630

      第五条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提升工作两部分,其中质量管理工作分值占考核总分的75%,质量提升工作分值占考核总分的25%。根据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发展实际,每个考核年度另行制定考核评分细则。

      第六条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得分90分及以上)、B(得分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得分在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D(得分60分以下)。

      考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的,直接认定为D

      (一)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二)因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不到位或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等事故的;

      (三)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

      第七条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方式:

      (一)发布细则。水利部于每年831日前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考核评价。水利部组成考核工作组,于每年1011月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现场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赋分,提出考核工作报告。水利部根据考核评分细则汇总考核工作报告及有关意见后,提出被考核对象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考核工作组组长由水利工程建设司、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和流域管理机构局级领导担任,组员从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由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专家抽取采取回避制度。

      (三)考核结果认定与发布。考核结果经水利部审定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八条  水利部将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水利部可以降低对该地区的水利建设激励支持力度。

      第九条  水利部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或者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条  水利部对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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