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结合洛阳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规范严格、注重实效的原则。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确保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洛阳市水利局依据职责或上级授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指导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依法对接到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二、保障验收质量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化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保证验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范验收程序和验收资料,邀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作风实的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工作效率,保障工程验收质量。
三、做好验收准备
项目法人要按照项目各阶段验收工作总体时间目标要求,负责制定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对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负总责。当项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同时报送相关材料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的检查结果,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请验项目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及时印发竣工验收工作预通知、通知,并按规定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作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工程,洛阳市水利学会按要求抽调相应专业的专家,全过程参与验收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学会技术力量和支撑保障作用。
四、规范档案资料
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对照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要求,将档案工作融入建设管理全过程,纳入建设计划、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投资。项目法人负责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检测、供货等单位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参建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和指导;监理单位负责对所监理项目的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形成监理审核报告;实行总承包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总承包范围内项目档案管理职责和任务。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参建单位应在所承担项目合同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办理档案移交,并配合项目法人完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相关工作;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向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
五、合理选派专家
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要水工、金属结构、财务等方面的专家。验收主持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特点确定相关专家数量,一般为奇数(不少于3人,可根据验收工作需要增加)且不得与所验收的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存在利害关系。如工程有特殊要求或当地专家不足可从省水利厅专家库抽取。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水利局作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工程,专家组由洛阳市水利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接受洛阳市水利局的监管,专家劳务费按照洛阳市水利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更新查验手段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结合时代发展要求,主动引进新设备、新技术,不断更新工程验收各个环节的查验手段。项目竣工验收期间,项目法人应根据被验工程特点,采用无人机等现代化装备,通过航拍监测、数据采集、精准定位等功能技术手段,进一步核实工程量,完善工程影像资料,及时发现工程瑕疵,减轻验收工作人力投入,降低各类风险隐患,提升验收工作质量。相关视频、数据等资料由项目法人整理并纳入工程档案管理范畴。
七、规范验收程序
项目法人要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对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相关规定,做到分部验收、单位验收等各验收阶段相互衔接,不具备条件的工程,不得通过相应阶段验收,前一阶段验收未通过,不得进行下一阶段验收(每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查验的资料、出具的报告等具体要求及格式,详见附件3)。各验收阶段发现的问题或遗留问题,记入工程签证或鉴定书,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在下一阶段验收工作中进行查验复核。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八、做好验收后工作
重点做好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责任。
附件:1.关于洛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意见
2.关于洛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意见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相关章节要点
2023年10月9日
附件1:
关于洛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
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化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境内由中央、省级或者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一年内进行。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期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工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第八条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
第十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一条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的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1.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1.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1.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1.4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1.5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1.6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1.7检查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1.8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听取工程各参建单位报告;
3.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质量和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附件2:
关于洛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有关规定,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境内由中央、省级或者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责任
第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市水利局组织档案验收,洛阳市水利学会全过程参与。县区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县区水利局组织档案验收,当地档案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法人档案工作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业务科室加强督促指导。
第六条 项目法人项目开工15天内,项目主管单位或业务科室负责向市水利局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 市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3个月,项目法人向市水利局书面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市水利局组织档案验收。县区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县区水利局组织档案验收。
第八条 档案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附上项目法人的项目档案管理与自检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的档案专项审核报告。
第九条 市水利局在接到档案验收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验收前检查评估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评估问题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情况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十条 具备验收条件的,市水利局确定专项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对档案验收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将整改情况一并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十一条 通过档案验收的,验收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验收单位印发档案验收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抄送相应项目法人和相应档案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未通过档案验收的,验收组书面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应在所承担项目合同验收后3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办理档案移交,并配合项目法人完成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相关工作;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向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在每期竣工验收后办理档案移交。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移交时,应填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交接单,编制档案交接清册,包括档案移交的内容、数量、图纸张数等,经双方清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法人 | |||||||
项目建设地址 | 邮编 | ||||||
项目主管部门 | |||||||
批准概算总投资 | 万元 | 计划工期 | 年 月— 年 月 | ||||
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 |||||||
现已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 | |||||||
主要设计单位 | |||||||
主要施工单位 | |||||||
主要设备安装单位 | |||||||
主要监理单位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 |||||||
项目档案工作负责人 | 隶属部门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联系电话 | ||||||
项目建档时间 | 专职档案人员数量 | ||||||
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他用房面积 | |||||||
主要设施设备 | |||||||
现有档案数量(正本) | 卷(册) | ||||||
图纸张数 | 张 | ||||||
项目档案日常监督指导的上级单位 | 年度指导次数 | ||||||
项目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交接单
移交单位 (部门) | 接收单位 (档案管理机构) | |||||||||
工程项目名称 | ||||||||||
档案编号 | ||||||||||
载体类型 | 纸质档案(归档文件、施工图、竣工图)、照片档案、光盘(硬盘)、实物 | |||||||||
数量套别 | 总盒数(盒) | 档案 数量(卷) | 其中:不同载体档案数量 | 案卷 目录(套) | 卷内 目录 (套) | |||||
纸质档案(卷) | 图纸 (张/卷) | 照片档案(张/册) | 光盘(硬盘) (张/册) | |||||||
第1套 | ||||||||||
第2套 | ||||||||||
... | ||||||||||
移交说明 | ||||||||||
接收意见 | ||||||||||
移交单位 (部门)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 |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档案工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档案工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相关章节要点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一、分部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3条、第5.2.3条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章的要求,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参加,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E要求。
3.分部工程验收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和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提供验收资料。
二、单位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4条、第5.2.4条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章的要求,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F要求。
3.单位工程验收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和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提供验收资料。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5章的要求,对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是否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G要求。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和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提供验收资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编。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结算清单由施工单位编制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书,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再办理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合同工程完工结算书的编制应符合验收规程相关要求。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四、阶段验收
1.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6章的要求,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是否组织阶段验收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H要求。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I要求。
2.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阶段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的要求进行。相关验收鉴定书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I、附录J要求。
3.阶段工程验收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和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提供验收资料。
五、专项验收
1.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7章的要求,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2.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程移民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六、竣工验收
1.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章8.1的要求,对符合竣工验收一般规定条件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和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提供验收资料。竣工验收相关单位提交的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安全监督报告等重要资料,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O《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要求。
3.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章8.2竣工验收自查相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M要求。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章8.3相关要求执行。
4.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5.大中型以上工程,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章8.4竣工技术预验收相关要求,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报告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Q要求
6.竣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章8.5竣工验收相关要求,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7.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R要求。
洛阳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