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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影响防洪安全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2.非法围垦、填占河湖(水库)库容的行为;

      3.违法利用、占用河湖水域和河湖岸线的行为;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

      5.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

      2.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行为;

      3.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三)河道非法采砂

      1.未经批准擅自采砂行为;

      2.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非法采砂的行为;

      3.以疏浚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的行为;

      4.在采砂管理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影响水利工程安全

      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2.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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