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利局
关于加强下放省市级权力事项监管的通知
各县及偃师区、孟津区水利局,伊滨经开区(示范区)农业水利建设服务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贯彻省市级县域放权赋能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实际,对有关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内容
(一)下放省级管理权限
1.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
(二)下放市级管理权限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 河道采砂许可;
3. 取水许可;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5.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重大变更的审查批复;
7.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权限;
9.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权限。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承接情况
对下放的省市级水利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行政权力的标准、条件、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等。
(二)审批情况
对下放的省市级水利行政权力事项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等。
(三)管理情况
对下放的省市级水利行政权力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审批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各相关业务科室应进一步明确权限下放后的监管责任和厘清监管职责边界,切实加强对县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各县区水利局监督在下放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下放权力事项,结合“双随机”检查,对权力事项实施情况监管检查,对承接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行政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四、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相关科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建管科
负责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监管;建管科、市水政支队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权限。
(二)后扶科
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事项监管。
(三)水保科
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重大变更的审查批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监管。
(四)河长科
负责河道采砂许可事项监管。
(五)水资源科
负责取水许可事项监管;水资源科、市水政支队负责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权限。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