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制度

日期:2013-01-25 来源: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通过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与他人的利益关系等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的过程。   按照水法规应当组织听证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是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负责科室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4、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5、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后,是否会直接涉及他人的重大利益。
  (三)负责科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调查或者实地查看。
  1、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4、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5、工作人员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验的,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并制作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在审查过程中,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后会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五)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属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对初步审查意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进行核实。
  (七)承办科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窗口。窗口应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窗口应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八)承办科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拟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主管局长审批。
  承办科室依法作出拟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报主管局长审批。
  (九)对申请同一范围的行政许可,除依法规定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外,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局机关印章的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