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和送达制度

日期:2013-01-25 来源:
  (一)凡属洛阳市水务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向洛阳市水务局提出申请时,统一由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由各有关业务科室提供,在窗口、局办公大厅和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拒绝提交公示资料以外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五)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有出具加盖局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
  (六)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将受理的申请转交承办科室签收。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局有关科室会审的,窗口收到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会审科室发送会审意见表。会审科室应当及时提出会审意见报窗口。
  (七)实行行政许可决定统一送达制度。承办科室应当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及行政许可证件送行窗口,窗口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八)洛阳市水务局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报纸和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可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