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黄庄乡王村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执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
案件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44103250874988673 |
处罚事由 |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洛阳市水利局 |
处罚结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司法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