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黄庄乡王村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案

日期:2022-08-22 来源:

                                 

嵩县黄庄乡王村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案件名称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3250874988673
处罚事由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洛阳市水利局
处罚结果不予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司法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