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仁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日期:2023-05-10 来源:

                                 

洛阳仁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洛水罚决字〔2023〕第2号
执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洛阳仁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6BPT53T
处罚事由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洛阳市水利局
处罚结果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