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仁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水罚决字〔2023〕第2号 |
执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作出处罚决定。 |
案件名称 | 洛阳仁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MA46BPT53T |
处罚事由 |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洛阳市水利局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