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杰、杨配贤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水罚决字〔2023〕第4号 |
执法依据 | 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罚决定。 |
案件名称 | 王洪杰、杨配贤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案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处罚事由 | 未经批准擅自采砂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洛阳市水利局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没收王洪杰违法所得伍万陆仟元整、没收杨配贤违法所得伍万玖千元整。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