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杰、杨配贤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案

日期:2023-09-15 来源:

                                 

王洪杰、杨配贤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洛水罚决字〔2023〕第4号
执法依据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王洪杰、杨配贤未经批准擅自采砂案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未经批准擅自采砂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洛阳市水利局
处罚结果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没收王洪杰违法所得伍万陆仟元整、没收杨配贤违法所得伍万玖千元整。
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