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见卫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取水工程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水不罚决字〔2023〕第1号 |
执法依据 | 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作出处罚决定。 |
案件名称 | 李见卫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取水工程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10311************ |
处罚事由 |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取水工程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洛阳市水利局 |
处罚结果 | 不予处罚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