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17年6月30日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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