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豫水办政资〔2018〕47号)文件精神,结合在考核、检查、审计和水资源纳税户核定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落实取水许可“六个严格”即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严格取水许可申请;严格取水许可审查;严格取水许可验收发证;严格取水许可档案管理;严格延续取水许可工作。切实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台账信息录入,规范取水许可证信息内容,加强用水计量设施安装。我局制定了此规范,现将有关有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严禁越权审批。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以及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均应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取水许可。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以及调度配置水资源取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税的,也需要办理取水许可。优先以项目立项核准机构或取水口所在地管理权限,其次依据取水量大小进行审批。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在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市级管理的水库取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在河道取水(或者多种水源取水总量),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的;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的。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在河道取水(或者多种水源取水总量),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不含10000立方米)以下的;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不含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不含1000立方米)以下的。国家、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以外的其它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它
小水电站项目审批需提供完善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并保障所在河道下游生态基流,以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下泄流量。
(1)小水电站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总装机容量在1000KW以上的小水电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总装机容量在1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审批权限属于流域机构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流域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签署意见后转报流域机构。
二、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一)规范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要严格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内的取用水申请材料的审查,严禁材料缺项受理,需认真审查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2份;
2.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1份;
4.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2份(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2份。
6.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中应当有专题论证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有入河排污口设置或项目退水的明确结论。
7.利用水利工程取用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供用水协议2份。
8.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1份。
(二)规范水资源论证制度
水资源论证报告由申请人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1.年取水量地下水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含2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对周边环境、第三方用水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书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专家要超过50%。另外,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均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年取水量地下水5万立方米至10万立方米或地表水10万立方米至20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水资源论证表评审专家一般要求3人,其中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3.年取水量地下水5万立方米(不含5万立方米)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不含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对第三方用水无影响的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可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市级由市节水办负责指导填写,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规范取水许可审批
审批取水项目需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取用水规划。要严格按照用水定额核定取水户许可水量,严禁超定额审批。
严格地热水、矿泉水以及水源热泵、深层地热能开发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水源热泵类项目要确保同层回灌和回灌质量,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取用地热水应具有完整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复的取水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消耗型的地热井要逐步予以封停。
(四)规范取水许可的核验和发证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取水户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验收申请,由日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取水项目情况及验收工作需要,组织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单位和取水户开展现场核验,并出具现场勘验报告和核查笔录。验收合格后,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规范取水许可延续管理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由取水口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下发书面通知督促取用水户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取水申请书2份;
2.取水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3.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一式3份;
4.缴纳水资源税记录1份(近半年);
5.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2份(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原则上需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应提前半年时间提醒。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等属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日常监管部门通知取水户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根据水量大小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
对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户;以及2002年5月1日之后建成的取水项目;前期没有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根据水量大小在取水许可延续时应按要求补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对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自备井除特殊用水需求外,原则上一律封停。
五、规范计量安装和信息化监控
要加强取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监督检查,严禁无计量用水,严禁采用协议等方式核定水量。年取水量地下水2万立方米、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灌区,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纳入省级水资源监控系统。对已安装的在线计量设施,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机制,明确分级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定期进行检查,配合维修人员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和计量准确。
六、加强对取用水户的监督管理
要依法严格开展年度取用水总结和计划工作,每年1月31日前,根据各取用水户上报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及时向取用水户下达年度不超过取水许可证审批水量的取用水计划,并做好取用水户取用水计划的核定和日常监管。
要依法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加强对取用水户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计量安装及运行情况、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严防各类违法行为。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