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是指对取得水行政许可后或行政许可即将届满应注意事项,以及对日常多发的违法行为即将发生之前,局属各执法处室、执法单位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法定义务,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水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通过媒体的形式,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局属各执法处室、执法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进行管理服务及巡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话、短信、文件、发放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等形式,向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通过媒体或公告、提示牌进行公开集中提示。
第五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执法处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律法规意识,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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