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止水行政处罚过程中或处罚后违法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加强水行政指导,推行说理式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事中指导,是指局属各执法处室、执法单位在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同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或帮助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行政指导。
第三条 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向被处罚对象分析违法原因,责令其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第五条 在水行政处罚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充分体现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款;
(二)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
(三)告知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补救措施;
(四)依法提出改正违法行为的方法方式。
第八条 局属各执法处室、执法单位在水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落实整改的意见,加强水行政指导,积极督促和帮助被处罚对象完成整改。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