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合法
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本机关以“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意见”、“通知”等名称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得超越职权。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
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现实的客观要求。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合法
1、各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
2、本科室负责人审核;涉及其他有关处室职能的,主动请有关科室负责人会签。
3、送局办公室文秘人员进行政策、文字审核。
4、送局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法律审核。
5、报分管局领导或本机关行政首长签发。
6、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送本机关法制机构一式四份,由法制机构按照规定时限和方式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7、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认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相冲突的,应当在接到《规章或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建议书》30日内予以纠正。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科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有关证件、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1、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各科室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提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由主管局长或水政科长批准立案或者根据市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按《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局水政科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合法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 行政强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
3、实施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强制的对象合法
实施行政强制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三)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报本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本机关有关负责人报告。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归档。
3、实施行政强制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实施行政确认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确认的主体合法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确认,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实施行政确认,但不得委托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确认。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确认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确认的法定条件
2、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有关证件、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确认的程序合法
(1)公示。将行政确认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予以公示。
(2)依法处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法颁发证件。
(5)对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项权利。
(四)依法收取费用
没有法定依据和标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将行政确认文书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行政裁决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裁决的主体合法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机关的权限实施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裁决。
3、实施行政裁决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严格执行行政裁决程序
1、受理申请。要按照法定条件和期限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受理,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举证。行政裁决一般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并向裁决机关提交有关证据和依据。
3、将申请书副本发给另一方当事人。
4、调查取证。本机关受理申请后,指派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正式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对双方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辨别真伪,确认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6、进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同意后进行调解,并遵从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7、作出处理决定。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②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的事实、理由与证据。③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④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的完整内容。⑤处理决定。⑥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⑦本机关的印章。⑧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实施行政收费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收费的主体合法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收费,不得超越职权。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
(三)实施行政收费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行政收费程序
1、出具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2、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行政收费文书档案。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