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更好地履行水行政监察工作职责,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根据《河南省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日常执法巡查工作由各相关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发现问题自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市支队,并将巡查情况以报表的形式及时报送至市支队综合科。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的范围和内容:
1、巡查范围:河道,水库,中小型涵、闸、坝,灌区及主干支渠道,水井。
2、巡查执法内容:
(1)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违章建筑、扒口、开采砂石土料,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停放、岸坡堆放,毁砍护堤林木,毁坏草皮等一切损坏行为;
(2)禁止在行洪输水河道、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和种植高杆作物;
(3)禁止向河道、水库、渠道倾倒垃圾、卵石、农药等废弃物,排放油类等有毒有害污水和未经沉淀的冲砂尾水;
(4)禁止在河道滩地、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圈圩打坝;
(5)禁止擅自取水、设立排污口、凿井、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等;
(6)禁止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方案、防洪评价、擅自采矿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7)禁止在河道非法采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条巡查制度:橡胶坝和水库、中型闸站每星期巡查一次,骨干河道汛期每星期巡查一次,非防汛期每半月巡查一次,其它工程每月巡查一次。
第五条 各巡查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巡查方案,包括巡查时间、路线、方式、内容、交通工具,建立巡查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水政执法巡查登记报告制度
各巡查单位在执行巡查任务前,先由负责人填好巡查登记表,写明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签名后交巡查人员,巡查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做好笔录,对重大水事案件应及时上报。
第七条 巡查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清正廉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巡查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酗酒后巡查执法。
第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反映好的水政监察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巡查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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