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承担下列执法责任:
(一)对全市水事范围内进行水政执法检查,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利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 水利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决定;
(三)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
(四)及时细致地提取和收集有关物证、书证,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
(五)对有可能灭失的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六)报告调查案件的结果;
(七)提出处理案件的初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水利行政执法实施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具体执行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执行水利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限期改正;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应当予以调离水利行政执法岗位或者通报批评;违纪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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