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主办人是指在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中,从案发至执行完毕,主要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
二、水事违法案件经基本查证属实立案后,即应指定一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水政监察人员为案件主办人,案件主办人应与指派的案件其他承办人共同办理案件。
三、案件主办人应负责制定案件查处计划,经支队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案件。
四、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由案件主办人决定是否结束某个程序或进入下一个程序,决定案件是否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制各种法律文书并负责送达;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保证在办案期限内将案件办理完结,并整理编制卷宗;达到法定期限仍拒不履行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应将完整的卷宗移交支队执行科,并协助办理各项执行事宜。
五、案件主办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案件主办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六、凡具有执法资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均可作为案件主办人,支队直属大队每位水政监察员每年主办案件应不少于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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