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是指水事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调查结束后,支队应召集案件调查人员和其它相关的执法人员共同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和违法事实的情节轻重,并根据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案件集体研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支队负责人负责组织案件集体研究,案件主办人具体负责案件集体研究的相关工作。
三、案件集体研究参加人应包括支队负责人、支队直属科(大队)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协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工作的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
四、集体研究时,案件主办人应将案件情况作出介绍,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参加人员应逐一发表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和集体研究总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记录人应详细记录集体研究情况,与处理意见不同的意见也应详细记录。参加人应分别在研究记录上签名。
五、经集体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除经局领导研究变更外,不得随意改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按原程序重新进行研究。
六、集体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是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和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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