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登记制度是指所有巡查发现、接到举报、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含执行案件),一律按时间顺序登记造册备查的制度。
二、案件登记项目应包括登记时间、发现方式、案件性质、违法单位或违法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案发时间、案件主办人、承办人、处理结果等。
三、案件登记后应填写案件办理表,经支队负责人审查后,交相关大队处理,由大队负责人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并指定案件主办人。
四、负责案件登记人员应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将处理结果登记在册。
五、对经举报、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负责案件登记人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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