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水政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河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洛阳市水政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市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全队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因故没参加法制培训考试的应进行补训、补考。
第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水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三)水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周不得少于一天。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