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以任何理由违犯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金,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二、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开式的赌博;
三、不准给被执法单位通风报信;
四、不准以执法为借口要挟被检对象为其提供个人及家人便利;
五、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有本单位或个人支的费、用;
六、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七、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八、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九、不准参与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十、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单位和个人荣誉及利益。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