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不准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水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
4、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它物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程序;
7、不准借执法之机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
9、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打击报复。
二、五公开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3、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