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确保水政监察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省、市有关制定本制度。
二、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否则,不得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
三、下列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正式水政监察工作人员。
(二)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 职责。
(三)经过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
四、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五、凡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七、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刷。
八、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局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由支队凭作废声明按申领程序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九、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退休、辞职或调离的。
(二)被辞退、开除的。
(三)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