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全市正常的水事秩序。
二、查处水事案件,依法对全市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工程等进行监察和保护,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指导全市各水政监察队伍开展水政监察工作,参与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政监察骨干人员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旨在提高水政监察人员执法水平的各种培训活动。
五、负责依法征收部分行政性规费,并对县(市、区)及工程管理单位行政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察监督。
六、配合其他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七、根据省水政监察总队和洛阳市水务局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