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
第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照百分制依次划分为5个档次:A级为优秀(90分以上);B级为良好(80—89分);C级为达标(60—79分);D级为未达标(59分以下);E级为否决。
第二章 绩效考核扣分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执法人员资格及培训学习情况:
(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每次扣1分;
(2)无故不参加执法业务学习的,每次扣1分;
(3)执法业务及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
(4)行政执法人员未经上岗培训的,每人扣2分;
(5)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每人扣2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的程序情况:
(1)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的,每人次扣3分;
(2)未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扣3分;
(3)主要执法文书要素不完备的,一件扣2分;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件扣3分。
第七条 执行纪律情况:
(1) 无故迟到、早退的,每缺一次扣2分;
(2)无故旷工的,一次扣3分;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人一次扣2分;
(4)对领导指派的任务推诿或完成不力视情节轻重扣2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实体情况:
(1)无法律依据从事执法活动的,一起扣5分;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起扣3分;
(3)自由裁量明显失当的,一件扣3分。
(4) 适用法律错误的,一件扣4分:
第九条落实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情况;
(1)未按时报送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表的,一次扣3分;
(2)未按要求及时办结行政执法未果落实事项的,一次扣3分;
(3)未按时报送行政复议月报表的,一次扣2分。
第十条执行协同行政执法制度情况:
(1)不按协同行政执法的规定,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次扣3分;
(2)不按规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一次扣3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情况:
(1)对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案件未及时办理或不作为的,每件扣2分;
(2)对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一起扣4分;
(3)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行政执法案件的,一起扣3分;
(4)对领导批示的案件未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起扣2分;
(5)对政府责成整改的案件未进行认真整改的,一起扣3分;
(6)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回复办理结果的,一起扣2分;
(7)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起扣3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情况:
( 1 )在市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起扣4分;
( 2 )在省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起扣6分。
负面影响的认定,以经查证属实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国家机关的通报为判定依据。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违反法规政策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一起扣4分;
(2)未及时上缴罚没收入的,扣6分;
(3)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一起扣4分。
第十四条行政违法现象在扣分项目中出现竞合时,适用最高的扣分项目。
第三章 绩效考核奖励加分项目及标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获市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5分;获省部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8分;获国家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10分。
获记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奖励6分、10分、15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先进经验被市政府推广的,奖励6分;被省政府推广的,奖励10分;被国家推广的,奖励15分。
第十七条 及时发现并有效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5分;
受上级机关委托,正确及时处理疑难案件,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继续扩大或者有效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奖励4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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