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水务局重大水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河南省水利厅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洛阳市水务局名义实施的下列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局水政水资源科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接受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第三条 局属水政监察支队、各执法单位是重大水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局水政水资源科负责组织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四条 局属水政监察支队、各执法单位作出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局水政水资源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局属水政监察支队、各执法单位自作出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向局水政水资源科报送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水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含电子版)。
重大水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局水政水资源科收到水政监察支队、各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于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水政监察支队或局属各执法单位,予以补正。
第七条 局属水政监察支队、各执法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备案审查终止。
因重大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收到市政府法制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局水政水资源科负责通知水政监察支队或各执法单位2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九条 局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各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第十条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所做的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各自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