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提示、引导、督促行政处罚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事后回访是指局属相关执法处室、执法单位依法对相关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已受到查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征求行政相对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处罚事后回访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事后回访由局属案件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实施,局法制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回访。案件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回访人员不得参与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事后回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整改时间的,应在期限届满前进行回访。案件回访人员负责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执法回访意见表,由当事人现场或者事后填写并交回;如当事人不愿意填写或者未交回,局执法监督机构以30%以上的比例进行回访,包括问卷调查、电话沟通、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
第六条 行政处罚事后回访包含以下内容:当事人被处罚后其违法行为是否整改,案件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法律程序办案,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水法律法规,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 对回访对象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回访对象进行反馈。回访活动应当做到:
(一)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二)当事人反映的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或执法工作有误解或意见偏激的应耐心诚恳的进行解答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处室应对行政执法回访意见表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归入相应的行政处罚案卷。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