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三)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
渗透的黑恶势力;
(四)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
(五)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称
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六)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七)在交通、建筑、矿产等行业领域非法经营、强揽工程、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八)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九)“套路贷”、“校园贷”、“裸贷肉偿”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的黑恶势力;
(十一)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二)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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