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7月18日上午,洛阳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邢家塘游园外有单位私自打井,经现场询问工作人员得知,该井是×××凿的,用于绿化灌溉。后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核查此情况是否属实,该单位负责人当场承认在没有任何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凿井用于绿化灌溉,并表示将积极补办相关取水许可手续。我们认为该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办理结果:经查,该单位的负责人承认在没有任何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凿井用于绿化灌溉,井是6月初开始打的,成井时间是7月10日左右,井深150米,出水量为每小时30—40吨水。调查终结后,依照法律程序,我们在2019年7月25日向该单位分别下达了《洛阳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洛阳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洛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积极配合办理相关取水审批手续,并于2019年10月24日取得了许可证。
案例评析:该案为典型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案件,该单位擅自修建取水工程目的是绿化灌溉,在我市所查办的非法修建取水工程案件中具有显著的代表性。经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修建取水工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认定该单位违法。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充足、法律条款运用适当。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规定。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