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是指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包含原始的视听资料及其备份、刻录光盘等通过存储介质保存的视音频资料。
第二条 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以“谁记录,谁保管”为基本原则进行日常妥善保管。
第三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记录对涉及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第五条 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第六条 任何外单位或个人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须经局法规科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八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保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调阅工作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九条 对因管理混乱,措施不到位,导致执法记录信息被外泄、或破损、灭失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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