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利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目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 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 防控措施 | 责任科室或单位 |
1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高 | 单位、个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效益而无视国家法律,存在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 1.持续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普法宣传力度;2.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广泛发放取水许可办理宣传册;3.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水工程或者设施。 | 水资源科、节水中心、水政支队 |
2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高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效益而无视国家法律,存在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 1.持续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普法宣传力度;2.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广泛发放取水许可办理宣传册;3.对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做好服务指导。4、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取水。 | 水资源科、节水中心、水政支队 |
3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 | 高 | 单位、个人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并可处没收非法采砂作业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效益而无视国家法律,存在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 1.持续开展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普法宣传力度;2.加强取采砂许可管理,广泛发放采砂许可办理宣传册;3.对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的行政行对人做好服务指导;4.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和违法线索核查,强化日常管理。 | 河长科、河渠管理处、水政支队 |
4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高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效益而无视国家法律,存在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 1.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普法宣传力度;2.加强与发展改革、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对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3.对准备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证企业做好行政指导。 | 水土保持科、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水政支队 |
5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中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效益而无视国家法律,存在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 1.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普法宣传力度;2.制作、公示防洪影响评价许可办理流程图;3.对准备办理洪影响评价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做好行政指导;4.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建设管理科、河渠管理处、水政支队 |
6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中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追求效益而无视国家法律,存在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 1.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普法宣传力度;2.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3.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 建设管理科、河渠管理处、水政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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