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1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补办了有关手续;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 |
2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的,不予行政处罚。 |
3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排除阻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4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停止违法行为,在催办期限内补办手续,未造成水土流失的不予处罚。 |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1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从轻处罚。 |
2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的,从轻处罚。 |
3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从轻处罚。 |
4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河道行洪影响不大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从轻处罚。 |
5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补办手续,未造成水土流失的从轻处罚。 |
6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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