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09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栖霞市松山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樊柯
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恒生科技园4号楼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文章
招标人:洛阳市河渠管理处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与玻璃厂路交叉路口往南约50米(洛浦公园)
法定代表人:赵刚毅
招标人洛阳市河渠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渠处”)委托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腾飞公司”)代理招标的洛阳市河渠管理处洛河洛神浦橡胶坝铺盖及坝袋更新工程坝袋采购项目于2021年8月3日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并于2021年8月4日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9日。
投诉人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桑尼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招标人市河渠处及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提出异议。招标人市河渠处委托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作出异议答复。
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对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已处理终结。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认为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对其在投标文件中完整、准确的技术描述视而不见,全盘否定。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认为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要求其完全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部分。
投诉事项三: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二、投标要求5、投标人应如实描述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不得完全复制粘贴上表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因完全复制粘贴上表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而产生的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规定,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认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所投产品准确如实描述技术参数和性能,不必局限于招标文件中的文字和格式,其投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为设计院根据橡胶坝坝高、坝长、内压比得出的固定数据,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不应将该项作为坝袋技术参数条款,更不应作为技术评审中扣分项。
投诉事项四: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有意义的)加1.5分,最多加5分。”规定,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认为评分标准明确允许正偏离,并且是加分项。
投诉事项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有意义的)加1.5分,最多加5分。”规定,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认为在制作标书时采用了现行的橡胶坝行业标准《橡胶坝坝袋》(SL 554-2011)规定,而招标文件中有关的安全系数等指标皆出自于《橡胶坝工程技术规范》(GB/T 50979-2014),评标专家将其正偏离判为未响应,不仅未作为加分项,反而作为扣分项,是明显错误的。
投诉事项六: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认为本次投标是橡胶坝旧坝更换坝袋,标的物是橡胶坝坝袋,评审专家把有关工程部分的一些描述作为扣分依据是错误的。
请求及主张:请求宣布本次招标结果无效,重新进行招标。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及招标人市河渠处认为,该项目于2021年8月3日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办法对其技术参数要求不满足项进行认定,并进行扣分,最终因其不满足项超过10项以上,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其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及招标人市河渠处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二、投标要求5、投标人应如实描述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不得完全复制粘贴上表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因完全复制粘贴上表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而产生的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已经要求不得完全复制粘贴。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及招标人市河渠处认为,该项目的各项技术参数均是根据设计图纸、招标项目需求等因素设置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8日24: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而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未在上述法定时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其对招标文件无异议,而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准确响应,对于其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响应不明确之处,评标委员会不对其投标文件中相关数据进行推测、推算、引申。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及招标人市河渠处认为,该项目于2021年8月3日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办法对其技术参数要求响应不满足项进行认定并进行扣分,最终因其不满足项超过10项以上,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其投标无效后,对其投标文件(含正偏离项)不再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五: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及招标人市河渠处认为,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描述中“安全系数”响应招标文件中安全系数不小于6的要求,只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属于正偏离,且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将其“安全系数”认定为未响应。
投诉事项六: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及招标人市河渠处认为,该项目的各项技术参数均是根据设计图纸、招标项目需求等因素设置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8日24: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而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未在上述法定时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其对招标文件无异议,而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准确响应,对于其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响应不明确之处,评标委员会不对其投标文件中相关数据进行推测、推算、引申。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调查,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技术参数要求不满足项共12项,分别是:①第一、六跨坝袋单宽容积为10.75m³,②第一、六跨两跨橡胶坝袋总容积2366m³,③第一、六跨坝袋径向计算强度T=25kN/m,④第一、六跨坝袋安全系数为8.19,⑤第一、六跨坝袋采用上下游双线楔块挤压锚固,⑥第一、六跨上游锚固线距坝底板上游边1.5m,下游锚固线距坝底板下游边3.3m,锚固槽宽深分别为24cm和36.9cm,侧槽宽深分别为24.9cm和24cm,⑦第二、三、四跨坝袋单宽容积为29.45m³,⑧第二、三、四跨三跨橡胶坝袋总容积7068m³,⑨第二、三、四跨坝袋径向计算强度T=60kN/m,⑩第二、三、四跨坝袋安全系数为7.25,⑾第二、三、四跨坝袋采用上下游双线楔块挤压锚固,⑿第二、三、四跨上游锚固线距坝底板上游边1.5m,下游锚固线距坝底板下游边4.2m,锚固槽宽深分别为39.9cm和30cm,侧槽宽深分别为28.9cm和30cm。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投标的技术参数、技术性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基本分25分,技术参数要求中,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5分,扣分超过15分其投标不被接受。”规定,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的投标不被接受。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调查,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二、投标要求5、投标人应如实描述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不得完全复制粘贴上表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因完全复制粘贴上表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而产生的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规定,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公司要求投标人不得完全复制粘贴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调查,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实际上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二、投标要求5、投标人应如实描述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不得完全复制粘贴上表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因完全复制粘贴上表技术参数和性能描述而产生的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和“坝袋技术参数条款”设置有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但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关于投诉事项四:经调查,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有意义的)加1.5分,最多加5分。”规定,若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并且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有意义的,加1.5分,最多加5分。
关于投诉事项五:经调查,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投标文件7.6技术要求响应与偏差表偏差描述及结论为“坝袋材料、厚度均高于招标文件要求,正偏离”,专家委员会未将其坝袋材料和厚度技术参数认定为未响应,然而,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主要技术参数要求规定“第一、六跨橡胶坝袋安全系数为8.19,符合规范规定的充水式坝袋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小于6的要求,第二、三、四跨橡胶坝坝袋安全系数为7.25,符合规范规定的充水式坝袋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小于6的要求。”,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投标文件8.1.2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详细描述为“第一、六跨橡胶坝坝袋符合规范规定的充水式坝袋强度设计安全系数>6的要求,第二、三、四跨橡胶坝坝袋符合规范规定的充水式坝袋强度设计安全系数>6的要求”,未响应招标文件中“第一、六跨橡胶坝袋安全系数为8.19,第二、三、四跨橡胶坝坝袋安全系数为7.25”技术参数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六:经调查,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实际上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主要技术参数要求”有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但投诉人烟台桑尼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4日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