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监督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河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监督,是指省水利厅、市县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的对全省水利行业的监督及水利部等上级机关对我省开展监督工作的整改落实,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水利厅工作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事项
第六条 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七条 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
(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
(六)跨流域调水、用水规划、水量分配;
(七)灌区、农村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
(八)水旱灾害防御;
(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运行、安全生产;
(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
(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
(十三)大中型水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
(十四)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五)水利扶贫;
(十六)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水利厅成立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省水利厅监督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监督处,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决策省水利监督工作,规划水利监督重点任务;
(二)审定省水利监督规章制度;
(三)领导省水利督查队伍建设;
(四)审定省水利监督计划;
(五)审议省水利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
(七)其他水利监督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配合协调水利部监督司及流域机构监督局(处)对我省开展的水利监督工作,并汇总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协调指导省水利厅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
(二)督促领导小组决策事项的落实;
(三)指导协调有关处室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四)指导全省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
(五)制定年度水利重点监督工作计划;
(六)组织安排特定飞检;
(七)组织开展省水利厅重点监督工作,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八) 组织实施水利监督工作“警示约谈”及以上的责任追究;
(九)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
(十)完成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监督职责
(一)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重点监督工作;
(二)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三)拟定本处室职责范围内年度专项监督检查建议计划,编制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初步建议;
(五)承担水利部及省水利厅组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督导整改工作;
(六)完成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其职责为:
(一)承担监督检查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
(二)汇总分析监督检查成果,对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三)受厅机关相关处室委托核查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对被检查单位的异议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初步答复建议。
第十三条 水利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送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执法机构查处。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水利监督检查通过飞检、特定飞检、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稽察、调查、评估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特定飞检,是水利监督检查主要方式。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四不两直”是指: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其中,特定飞检是指厅领导带队对水利行业特定工作或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是指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及省水利厅党组决策的有关重点水利工作进行的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省水利厅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需要,为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和督促问题整改而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的监督。
稽察,是指针对水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稽察等方式方法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
评估评价,是指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的评估评价工作,一般通过日常和终期评估评价相结合实施。
第十五条 水利监督可采用调研方式辅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调研,是针对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组织开展的专门活动,一般通过飞检、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稽察、调查发现问题,归纳提炼,确定题目,制定调研提纲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研。调研要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方案。调研不对被调研单位提出批评或责任追究意见。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六)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定期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并纳入台账。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移交有关执法执纪机关。
第十七条 开展监督检查的处室、单位应编制年度专项监督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认定问题,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果48小时内,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监督检查人员派出机构申述。
省水利厅应对被检查单位申述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格式建立监督检查整改工作台账。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各处室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发整改意见通知、实施责任追究。
各被检查单位接到意见反馈、整改意见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经核实后逐级报省水利厅。
第六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展水利监督检查,应组建监督检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人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与被查项目有关的场所;
(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被查项目有关的文件、档案、记录、纪要、会计账簿等;
(三)查验与被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
(四)留存涉嫌造假的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资料;
(五)可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不得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及专业技术专家不得检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一般包括单位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和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对单位责任追究,是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对个人责任追究,是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内水利行业通报、向市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建议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岗位、建议降级或免职等。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水利厅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管理的多个同类项目,在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被责任追究,对该地区或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同时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6个月,其责任追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由省水利厅查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相关单位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省水利厅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问题较多、具备整改条件但工作不力致使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市、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市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在省水利厅、设区市人民政府联系工作时,直接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承担监督检查技术支撑和服务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对人员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保障、绩效管理等作出规定,明确相应人员并与相关管理规定一并报省水利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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