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专项债项目策划和谋划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本定义摘自财库〔2015〕8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优先支持纳入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的项目,优先支持省和市级重点项目,积极发挥专项债券对重大公益性项目的支撑作用。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政府及其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管委会),实施主体原则上应为政府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各地要认真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是已经取得立项批复、年内具备开工条件且能够形成实物工作量。从债券资金支出使用进度看,可行性研究是否深入、征地拆迁是否完成、水电接入和市政配套是否齐备、建设方案是否科学,是制约债券资金拨付快慢的重要因素,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提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项目申报审批,努力做到项目储备一批、发行使用一批、开工建设一批,避免“钱等项目”。
储备项目必须满足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应当有一定收益且融资收益能够实现平衡,即项目必须要有收益,且能够覆盖专项债券本息(实践中,本息覆盖倍数把握标准为1.2倍以上)。不得将没有收益的项目申报专项债券资金需求。
2020年、2021年的专项债申报通知都是财政部与发改委联合发文,(2022年)是发改委发文,发改委对产业,对规划,对项目的敏感度更高,论证也更充分,所以,2023年的专项债项目方案与可研的编制质量要求将会有所提升,在项目入库的源头审核方面或将更为严格。
专项债提前下达额度不超过当年新增限额的60%。实际操作中,每年末提前下达额度占来年总额度的40%-50%。本次2023提前批,预计一季度就可以发行,资金也基本上可以到位。
优先支持纳入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项目,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所以,项目应符合十四五规划,项目应纳入省市重大项目,项目应至少取得初设批复。
(1)2022年列入清单的项目,但没有发行成功的项目,仍可再列入2023年的清单;
(2)2022年被退回来的项目,2023年仍可以申报;
(3)包括申请过专项债用于资本金的项目,没过的,也可以继续再申报;
(4)项目申报的总额度,按照提前下达2023年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债分配本地区额度的3倍左右(2.5—3.5)把握。
专项债资金投向领域:增加了新能源,新基建两个领域。
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领域:增加了新能源项目、煤炭储备设施、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3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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