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用地计划、用地预审相关政策解答
答: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有关规划规模、布局、结构等过渡期政策衔接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 执行。
过渡期,对于超出现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如进行规划调整,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并按照现行法规和法定规划的管控规则与程序要求进行。
农用地转用手续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与项目类型无关。
答:具体项目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时,首先应依据市、 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在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覆盖到的区域,具体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时,可直接以详细 规划作为依据,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依据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答:“附图承诺”的具体内容为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底图,标识报部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及建设项目的空间范围和布局方案等矢量信息。
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用海的项目,须逐级审核认定后,将项目用地空间范围边界线及承诺方案矢量数据按程序纳入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其他项目的矢量数据, 按程序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地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充分衔接承诺方案。承诺方案落实情况在审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进行复核,若未落实的,不予批准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答:各省(区、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数据库经部质量检查通过后,按照成熟一个、启用一个原则,即行启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
答: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限人为活动”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层级,按照《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 45 号,以下简称45号司函),原则应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如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制定的本省有限人为活动监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改变原有审批层级,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答:此类情形不在采取承诺方式的范围中。
答:省级人民政府认定意见主要需具体说明项目用地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中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中的哪一种情形,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意见与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不存在“合并出具”的问题。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才属于“占用”。一个项目如果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如果属于“占用”,则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答:建设项目的安排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如确需进行规划调整,应参照本文第1问答口径执行。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须符合142号文规定。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明确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并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执行。
答: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用地,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实现精准上图。
2022年7月,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类规划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冋规划“一张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公路水运项目,要求逐步完善带精准位置上国。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但应严格落实带精准位置上图要求,确保各类需求的空间布局不冲突。
答:为落实中央稳住经济大盘,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今年部相继印发的《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129号文明确了计划指标结转使用要求,“地方当年计划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土地计划是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年度内不能超计划批地,不能挂账使用下一年度计划。
答:我部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用地,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以及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产业单独选址项目,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为了确保项目水准,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对省级重大项目既要限定项目层级,又要限定项目类型,必须为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因此,产业用地使用国家计划的条件应继续按照9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可积极争取将省内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纳入后无论是否单独选址,均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答: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指有特殊选址需要要求,必须在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产业项目,如依托资源或有邻避要求等。
答:计划核算是在年底算总账,考虑到地方当季盘活存量不多,计划可能不足,允许地方可预安排使用。土地计划是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年度内不能超计划批地,第四季度不能预支下一年度计划。结转使用节余指标的前提是当年指标确有不足,年底部里会根据各省计划执行情况,确定结转规模。各省可使用节余指标由部梳理核算后统一告知。以往年度计划执行数均已锁定,往年计划不允许修改,不允许撤回。近期,部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油气井类项目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
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以129号文件为依据与发改等部门做好沟通解释,文件明确不再办理预审的项目,立项时不应要求提供预审批复。
答:“探釆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不包括煤炭、金属等矿产类型。
答: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主要是指参考①原国土资源部 200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 (砖瓦用)、页岩(砖瓦用)②自然资源部2019年印发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 〔2019〕7号)中“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
答:露天煤矿接续用地是指在划定矿区范围内依煤矿储量情况和年度产能需求为保障接续生产而必需的新增建设用地。
答:由国家立项的跨省建设项目,不论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均可以分省分别预审,报国家立项。
答: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将按工作机制推送我部。按程序确认的增列项目同样属于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答:部2022年8月25日已下发45号司函,更新了省级初审报告文本格式。
答:45号司函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新组卷项目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
答:需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答:为落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规划土地 用途调整方案在工作中随建设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批准。在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仅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不再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提交。但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用地预审时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
答:在用地预审阶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无需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需提交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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