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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见卫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取水工程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洛水不罚决字〔2023〕第1号
      执法依据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李见卫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取水工程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11************
      处罚事由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取水工程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洛阳市水利局
      处罚结果不予处罚
      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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