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灌区 、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豫水农〔2023〕 1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及评价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9日
河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效益持续发挥,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水运管〔2022〕 13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331号) 精神,结合河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已建成运行且纳入灌区名录的大中型灌区,大中型灌排泵站 (单站设计流量大于等于10m2/s的泵站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等于1000kw的泵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三条 大中型灌区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重点评价工程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包括组织管理、 安全管理、 工程管理 、 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经济管理6个类别35项内容。
第四条 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重点评价工程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经济管理6个类别26项内容。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方法
第五条 标准化管理评价实行千分制,按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 标准化管理评价分为单位自评、市级初评、省级评价三个阶段。
(一)自评。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省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二)初评。省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理单位自评结果及时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应及时反绩,督促管理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
(三)评价。初评结果满足省级评价标准的,由省辖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水利厅评价;省管灌区自评结果满足省级评价标准的,由省水文水资源中心报请省水利厅评价。
第七条 评价工作通过材料审核、专家打分、现场抽查等方式开展省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第 八条 省级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评价结果总分达到900分(含) 以上,且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运行维护管理)等主要类别(下同)评价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为省一级标准化管理工程;800分(含)至899分,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75%,为省二级标准化管理工程;700分(含)至799分,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65%,为省三级标准化管理工程 。
第九条 评价结果总分达到920分(含)以上的,且6个类别评价得分均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可由省水利厅申报水利部标准化管理评价。
第十条 申请省水利厅评价的标准化管理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灌区、灌排泵站设有明确的管理单位;
(二)新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投入运行,改造工程完成上一轮规划任务,工程运行正常;
(三)工程主要建筑物和设备经评估或安全鉴定,基本达到设计标准或安全类别达到二类及以上 。
(四)落实取水许可,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完成灌区供水成本测算。
第十一条 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每五年组织一次复评,并不定期开展抽查。复评或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通过省水利厅评价的标准化管理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
( 一 )未通过复评或抽查;
(二)工程主要建筑物和设备经评估或安全鉴定,未达到设计标准或安全类别为三类(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运行管理问题;
(五)发生其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组建标准化评价专家库,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标准化评价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开展市级标准化评价工作,做好初评和申报工作 。
第十四条 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和各项具体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 ,扎实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在工程改造等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激励措施,在项目安排、业绩考核、工程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标准化管理灌区、灌排泵站 。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将在“ 农村水利水电 ”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展示标准化管理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以及各地推动标准化管理的经验、做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重业务指导和信息报送,积极推进和宣传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河南省大中型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豫水农〔2020〕18号)同时废止。已通过省水利厅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验收的,在达到规定复评年限前依然有效 。
附件: 1 . 河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2 . 河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3 . 河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 标准化评价申报书
4.河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 标准化管理评价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