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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智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处罚决定书文号洛水罚决字〔2024〕第1号
      执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 洛阳市智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MA9FU64457
      处罚事由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洛阳市水利局
      处罚结果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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