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兴烽轴承有限公司超许可取用地下水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水罚决字〔2024〕第2号 |
执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作出处罚决定。 |
案件名称 | 洛阳市兴烽轴承有限公司超许可取用地下水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7712664067U |
处罚事由 | 超许可取用地下水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洛阳市水利局 |
处罚结果 | 不予处罚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