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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日,洛阳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老城区XX酒店正门西南角有人私自打井取水。接到举报后,洛阳市水利局立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洛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6月(筹备建设期间)擅自在酒店院内修建取水井,取水管径80mm,井深约35米,该取水井2020年10月份建成,于2022年3月试营业后投入使用,通过泵房加热后用于酒店客房洗浴。后因井水浑浊水垢过多,造成大量客户投诉及酒店频繁更换淋浴花洒,于2023年4月底停止使用井水,改为市政供水加热后用于酒店客房洗浴。相关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据粘贴单、该公司相关证明材料等。

      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参照《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5规定的情形,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于2024年4月17日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自行封填了取水井。根据以上事实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经过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决定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2024年6月4日向该公司下达了《洛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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