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跃文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洛水罚决字〔2025〕第3号 |
执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作出处罚决定。 |
案件名称 | 吴跃文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
处罚事由 |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洛阳市水利局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