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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典型案例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民法典宣传月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日。日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2023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下面,让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一起来学习《民法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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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房邻居使用“震楼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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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 年7月,周某经过几年工作打拼,在某小区买下了一套89平方米的住房。可是没住多久,楼上的住户噪声过大,导致孩子时常被惊醒、吓哭,丈人和丈母娘也因休息不好出现严重神经衰弱,他和老婆总是提心吊胆。后来,听说网上卖一种“震楼器”,能发出一种规律的、伴随震动感的噪声,可以反击楼上的噪声。周某买来使用,被邻居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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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1.使用“震楼器”合法吗?

      “震楼器”是一种震动马达,一般使用时把主机固定在天花板上或其他墙体上,启动后不断敲击墙面,邻居就能感觉到震动和声音。因“震楼器”是运用高频震动原理制造噪声,如长期使用这种大功率机器对墙体进行敲击,不仅会影响楼上居住人的生活,也会对楼房造成损坏。因此,使用“震楼器”这种制造噪声的行为,不仅是有损相邻关系的民事侵权行为,还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行为。

      2.使用“震楼器”有什么法律后果?

      楼上楼下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果遇到噪声影响正常生活,应主动上门沟通,善意提醒,劝说邻居停止制造噪声的行为。“以噪声制噪声”,是一种报复行为,不是处理邻里矛盾的正确方法。这样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邻里之间的相邻权,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人,有可能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将被处200-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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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 288 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 294 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8 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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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除影响庄稼生长的树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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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田某与彭某为同一村队的村民,两家农田相邻。2012 年彭某在该农田育种河北杨树苗,该批树苗一直未挖,现已成树(树木胸径14-16厘米),其树根和树枝都严重影响相邻田某的农田,影响庄稼正常生长及收成,致使田某多年无法正常耕种。自2015 年起田某多次找彭某及其儿子协商要求尽快挖掉树木,至今未果。2021 年春季田某在自家农田种植了玉米,为避免农田及庄稼再受影响,田某决定自行挖除相邻的部分树木,引发彭某不满,双方发生冲突,报警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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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1.相邻土地的权利人之间应注意哪些事项?

      相邻关系是法定关系,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土地等不动产的使用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排水、通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对方土地时,应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是,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另外,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2.栽种树苗影响邻居庄稼生长,邻居可否请求移除?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本案需要查明彭某栽种树木的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如果是,则种植树木是被禁止的;如果不是,彭某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栽种树苗,也需要遵循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本案中,因彭某林木的根、枝已经影响相邻田某的农业收益,造成田某农业收益的减少,不利于生产。彭某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应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应当注意的是,彭某砍伐树木,应先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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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 288 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 293 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 294 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典》第295 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民法典》第 296 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 1257 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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