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水政〔2014〕9号
各县(市)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小水电站取水许可管理,保障电站业主的合法取水权益,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26号)和《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洛政办〔2007〕12号)文件精神,现就小水电站的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发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小水电站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总装机容量在1000kw以上的小水电站由市局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申请和核发取水许可证;总装机容量在1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由县(市)水利(水务)局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申请和核发取水许可证。对已经越权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应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重新核定。
二、小水电站取水许可审批发证。在建或已建成发电的小水电站,尚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或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水利(水务)局统一组织,督促电站业主填报《洛阳市小水电站取水许可登记表》,及时办取水许可手续。其中:2012年1月1日前建成并运行的,按照审批权限,核查登记发证;2012年1月1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的,先行登记,补充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核验发放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以“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论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请各单位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小水电站取水许可登记工作,上报市局水政水资源科。市局水政水资源科会同计划科组织专家审查取水登记表,于8月底前按审批权限分级办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
附件:1. 洛阳市小水电站取水汇总表).xls
2014年6月23日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6号